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3元。
三、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Copyright © 2024 bazhonghr.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 杨婧律师 蜀ICP备18008087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86号
地址:四川·巴中 EMAIL:iamwoody@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