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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须公开透明

来源:巴中日报 时间:2019-04-24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记者袁静)近日,市财政局出台《巴中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增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安全性。

  两种存放方式供选择

《办法》规定,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在主体办公所在地同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

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择优确定。

按照财政专户资金预测规模,市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年存放资金总量小于5000万元、区(县)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年存放资金总量小于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除用于核算管理银行贷款资金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在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不得转为定期存款。

  严格资金存放监督管理

《办法》强调,资金存放主体及其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管理活动。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各预算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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