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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情况说明

来源:巴中人才网 时间:2011-06-22 作者:admin 浏览量:
巴中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情况说明
广大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工作的高度关注!针对网友就“参公管理”工作提出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以释疑解惑。
一、“参公管理”的政策背景
自2006年1月《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省、市也先后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七类机关”公务员集中登记工作旋即展开。尔后不久,中央公务员主管机关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就“参公管理”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安排,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于2006年底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参公管理”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纳入“参公管理”必须同时具备“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两个条件,并对事业单位纳入“参公管理”的呈报、审核、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就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后人员登记的范围(包括纳入、不纳入以及暂缓纳入)、条件、登记方式、报批手续和审批权限等提出了明确意见。
二、呈报审批“参公管理”的情况
一是我市党委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直接审批和授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原则,2008年首批共集中审批了市、县(区)50个事业单位。二是政府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参公管理”,经市政府、市人事局分别按权限呈报,今年4月省人事厅集中审批了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列为“参公管理”。同时,省上也明确要求,对瞒报、虚报、谎报机构、编制、人员情况,骗得上级转报而审批又不符合“参公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对情况予以再核实并进行相关材料的补充完善,必要时可以视情况提出取消或暂缓纳入“参公管理”的意见,也可以暂不列入“参公管理”的范围。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和上报方案的完善工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既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的需要,同时还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关心与关怀。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不仅事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而且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为“参公管理”后,并不意味着其所属现有在职在编在岗所有人员的个人身份随之改变、不经按政策规定报批登记就全部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属纳入登记范围、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在依规定方式、按规定程序呈报、在有权机关审批登记后方能成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批准登记前其个人身份不能因单位“参公管理”有所改变。对“参公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8月10日召开市委二届87次常委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委仲彬书记强调:“这是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省里要求规范操作,规范运行;同时参照其他市(州)做法,结合巴中实际更加有效地处理好稳定问题。”按照这一要求,8月12日,市委、市政府领导又牵头召集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纪委和信访等部门同志进行专门座谈,对情况再摸清、问题再分析、措施再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参公管理”工作的近期安排
目前,我们已对市、县(区)的拟“参公管理”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性质、人员分布等基础性情况进行了再次核实,正抓紧制发相关实施文件,为即将召开的全市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会做了前期准备,如果进展顺利,可望在9月中旬左右组织实施。同时,需说明的是纳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列入登记范围、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须在规定的编制数额、职位设置限额内,依个人身份分别在考核合格或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呈报审批手续。其中拟纳入考试考核方式登记的对象须参加全省于今年11月22日统一组织的人员考试。对列入登记范围、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编制所限或个人身份所限等原因未予登记的人员,市、县(区)将会研究提出相关意见。
应该相信,我们将本着依据政策规定和服务至上的原则,认真扎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相关工作。
真诚感谢各地、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我们人事编制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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