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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上班时间接“私活”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湖南民生网 时间:2019-08-29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案情回顾】

申请人杨某系第三人Y市职业技术学院Z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职工,负责该公司机动车驾驶员考场的水电维修。Y市职业技术学院Z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Y市职业技术学院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因第三人及其考场位于Y市职业技术学院内,学院在遇水电故障时,曾临时雇请申请人杨某维修并向其支付报酬。


2018年6月15日,Y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电网改造,该学院雇请申请人杨某拆除院内废弃的架空电线。当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杨某在Y市职业技术学院第4号教学楼前坪电杆上作业时,因电杆倒塌致身体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第4号教学楼前坪未在第三人机动车驾驶员考场区域。


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Y市Z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受理。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受伤情况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申请人杨某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向Y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其受伤系因履行本职工作所致,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Y市人社局经审查,维持了被申请人Y市Z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杨某的受伤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杨某与其用人单位即第三人Y市职业技术学院Z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约定的工作场所和职责是第三人机动车驾驶员考场水电维修。2018年6月15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杨某受Y市职业技术学院雇请,在Y市职业技术学院第4号教学楼前坪电杆上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时间为工作时间,但受伤地点并非其与第三人约定的工作场所,受伤原因也非履行其与第三人约定的工作职责。


申请人杨某受伤时从事的工作系受Y市职业技术学院临时雇请而非受第三人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其外出作业期间不能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申请人杨某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其他单位临时雇请安排的工作,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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