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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在校生能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午报 时间:2019-08-20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25岁的金子(化名)在读研究生时找了一份工作,并签订了含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实习协议》。金子说,他工作日在单位工作十几个小时,经常周末加班,本来想着毕业时能与公司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其工作将近一年之后,即将毕业前夕,公司以他“在工作中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经公司多次指正不予改进,缺乏应有的工作态度”等理由与他解除了工作关系。金子因此与单位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 ,要求单位以员工的待遇,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公司却说,“你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还没毕业呢。只是来公司做社会实践的,我们之间哪儿来的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真的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近日,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了金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案件:

在校研究生没毕业就入职

金子出生于1992年,2015年成为某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2017年7月,金子尚未毕业,就在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找到了留学文书(文案)顾问的工作,并办理了入职。公司与他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向他发放了入职通知书。入职通知载明,金子已通过该公司的人才招募,入职岗位为留学部留学文案,薪酬为底薪+提成+饭补+年底十三薪,福利含有社会保险、公积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各种培训、不定期员工活动等,甚至有出国机会,而且“根据工作表现有晋升或加薪机会”。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也含有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比如,协议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试用期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7000元/月”等表述。


2018年4月20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金子发通知书,称金子“在职期间的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有所差距,工作中出现大量的基础性错误和各项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抱怨,对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在工作中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经公司多次指正不予改进,缺乏应有的工作态度。”并以此为由通知他将于同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金子在此之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金子是6月毕业,也就是说在其毕业之前,公司就跟他“撇清”了关系。


争议:

在校生与企业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金子觉得很委屈,他觉得自己不仅按时上下班,而且经常工作到夜间。周六、周日也被要求加班。甚至在单位发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个月,金子还在清明节假期加班8个小时。另外,他在工作期间一共写了8份留学文书,单位在入职时承诺每一份留学文书给提成2000元,这笔提成也没有兑现。

金子想办法从公司要来了自己的打卡记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三薪以及提成等费用。


公司却说,金子“是全日制在校学生,自行至我公司从事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勤工俭学,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公司招收的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是一年期,协议到期后终止。金子没有在该公司长期任职的打算,因此协议是金子从事社会实践的协议。

因为金子入职是在校大学生身份,单位虽然承诺其缴纳社保,却因其尚未毕业,人事关系还在学校无法缴纳。仲裁认为公司的意见有道理,驳回了金子的仲裁请求。


法院:

在校生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金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承办此案的法官看到,双方所签《实习协议》中明确载明有“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字样,并约定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入职通知书》中也就金子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等进行了约定。在要求金子离职时,公司所出具的《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也载有“公司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您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称金子“是我单位员工,于2017年7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我单位决定从2018年5月20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等字样。


对此,公司解释称,公司是招收在校大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由于招纳的学生较少,没有建立管理制度以及协议,所以借用正式员工的管理制度。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判决认定金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向金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提成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法官:

企业“耍小聪明”不能得逞

参与该案审理工作的法官助理郭天天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说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可以参加工作。而金子入职时已经25岁,有参加工作的权利。从公司对金子实施的管理来看,公司不仅按照入职程序安排金子的入职,还安排其每天工作,按月发放工资。根据金子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虽然是在校生 ,但是他几乎全职在工作,而且还经常加班。学校对其难以实施管理,反而是公司一直在对他进行管理。从以上证据和事实来看,虽然公司因金子在校生的身份没有给其上社保,但是公司与金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目前有公司大量招募在校生入职承担工作。这样省去缴纳社保的费用,工资也以实习为借口给的偏低,福利待遇也不完善,解聘还异常随意。企业认为和在校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却要求在校生承担职员的任务。这种做法会严重伤害劳动者的权益。”


法官介绍,在本案的审理中,金子十分重视证据的保存,从《入职通知》、《实习协议》到自己加班的打卡记录,金子都一一提交法庭。而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劳动者不注意证据的提取和保存,以至于自己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时,往往因为证据不充分,难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的过错,法院很难支持其诉求。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建立依法维权意识,和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不要试图钻空子。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内容,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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