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827-581869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入职时提交假学历、假履历......这些都可能把你卷入一系列的官司噢!

来源:深圳工会 时间:2019-07-04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又到一年毕业季

大批大学生将涌入职场

不过你知道吗?

入职时提交假学历、假履历、假身份...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还有可能把你卷入一系列的官司噢!

来围观下面这个“栗子”


领导

小韩,当初你来应聘的时候,简历上标注的是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在鹅厂、猪厂等大厂都有过实习经历。但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你入职之后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跟职责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呀!

领导,您说这话是什么意思呢?


小韩

领导对小韩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经公司查证后发现,小韩提交的个人简历中所记载的工作履历与实际工作经历存在严重出入。

公司认为,小韩提供虚假工作简历、采取欺骗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向小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韩先生当然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于是双方争议不断,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我们来看下司法机构的观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司不能证明当庭提交的简历就是韩先生本人在应聘时提交的简历,也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属于违法解雇。


一审法院

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因此,不能作为解除的依据。因此属于违法解雇。


二审法院

公司主张韩先生存在伪造简历的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韩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均系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再审法院

虽然韩先生向公司递交的简历中对其个别工作经历做了与事实不相符的夸大性描述,但综合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该不客观描述并不足以导致A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韩某订立劳动合同。况且,A公司在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亦有审查不严之疏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结合上述案件及条文可以得知,因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需支付补偿。

老板们注意啦!在实务中操作不能如此任性,只要缺少以下其中一个要件,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雇。


01

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既包括了提供假简历、假身份、假经历等欺诈行为,也包括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等行为。


02

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需要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

这要求劳动者的欺诈内容与公司的录用条件具有关联性。例如,公司招聘销售经理,需要有五年以上销售经验,劳动者对此提供了虚假的五年销售经历,让公司信以为真签订了劳动合同。


03

用人单位应掌握充足的证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以下内容:

证明员工存在与简历上记载的事实不一致、足以影响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

②证明造假的简历是由员工本人提交,并且员工明知该简历存在虚假内容。

③如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简历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04

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审查及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对于部门经理、总监等重要岗位的招聘,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学历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员工简历的真实性,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查及谨慎注意的义务,其作出的解雇决定也有可能被司法机构认定为违法。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解雇,但一份假简历也让劳动者卷入不必要的麻烦呢!有什么好的法律建议吗?

1.对于简历中记载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告知,不得在简历中造假。关于该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2.简历中如记录了“曾获得过的荣誉、奖项及成就”,应备好相关佐证材料,以确保简历的真实性,也能有效防止日后相关法律风险。

3.简历中对于“成绩、项目经验”等内容的陈述,最好通过可量化的数据呈现,如果该数据涉及相关企业商业秘密,应该换其他方式表达。

4.注重自身个人信息保护。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另外,劳动者应尽量避免在不正规、不合法的招聘网站上上传简历,从而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职工小伙伴们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必衰,国无信必危”

初入职场,诚信帮助我们立足

无论前路如何荆棘丛生

都要让诚信伴我而行!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0827-5818699
工作日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24 bazhonghr.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 杨婧律师 蜀ICP备18008087号 川公网安备 51192202000186号

地址:四川·巴中 EMAIL:iamwoody@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