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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变更名称为由拒不为职工缴纳保险,是否合理?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时间:2019-07-05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10年前,我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与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曾在3年前,与派遣公司签订过合同。10年来,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养老等保险。如今我要企业给我补缴各种保险,公司却称由于公司进行了重组、变更了名称,且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会给我补缴各种保险费用。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朝阳市某职工


政策解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案例分析:

王某自1996年起在建平县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直到2015年退休。期间,该事业单位经历了一次合并,两次更名。并且该单位并未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单位还让王某同两家派遣公司前后签订了3份派遣合同。办理退休时,王某才发现1996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王某要求单位给予补缴,单位称,王某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曾前后与两家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其社会保险费用应该由派遣公司补缴,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裁决,结果如下:王某与该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该单位应该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应当承担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因此,该单位应该为王某补缴1996年至2008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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