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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使用“强制正态分布法”

来源:中国劳动资讯网 时间:2008-07-23 作者:巴中人才网综合整理 浏览量:

“强制正态分布法”大多为企业在评估绩效结果时所采用。该方法就是按事物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规律,先确定好各等级在被评价员工总数所占的比例,然后按照每个员工绩效的优劣程度,强制列入其中的一定等级。GE前任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凭借该规律,绘制出了著名的“活力曲线”。按照业绩以及潜力,将员工分成ABC三类,三类的比例为:

A类:20%;B类:70%;C类:10% 。


对A类这20%的员工,韦尔奇采用的是“奖励奖励再奖励”的方法,提高工资、股票期权以及职务晋升。A类员工所得到的奖励,可以达到B类的两至三倍;对于B类员工,也根据情况,确认其贡献,并提高工资。但是,对于C类员工,不仅没有奖励,还要从企业中淘汰出去。综观“强制分布法”,具有如下优点:


一、等级清晰、操作简便


等级划分清晰,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含义,区别显著;并且,只需要确定各层级比例,简单计算即可得出结果。


二、刺激性强


“强制分布法”常常与员工的奖惩联系在一起。对绩效“优秀”的重奖,绩效“较差”的重罚,强烈的正负激励同时运用,给人以强烈刺激。


三、强制区分


由于必须在员工中按比例区分出等级,会有效避免评估中过严或过松等一边倒的现象。


随着杰克·韦尔奇和他的GE成功,“强制分布法”得到了国内外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许多大企业纷纷采用此方法,按照不同的绩效等级,对员工进行奖惩。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也如GE一样取得了成效,但同时,也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尝到了失败的苦涩。


珠三角有一家音响器材厂,老板禀性敦厚,原本生意不错。为了使公司管理走向正规,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考核。他们采用“强制分布法”,将考核结果分为四级,分别是:优异10%;优秀10%;一般75%;较差5% 。对考核“优异”的员工,工资上调20%;考核“优秀”的员工,工资上调5%;对考核“一般”的员工,不长工资,根据当月效益,给予一定的奖金(优异和优秀的员工也可同样获得);对考核“较差”的员工,无任何奖励,并且限期改善绩效,否则只能淘汰。没有想到,考核开始了,该老板的烦恼也开始了。该老板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一、团队合力问题


排在“优异”的毕竟只有10%,排名“优秀”的员工对此颇有微词。有的甚至距“优异”只差个小数点,但最后得到的奖励却相距甚远。并且,绩效“一般”的员工更不平衡,奖励都让你们拿了,工作也由你们干好了。大家开始出工不出力。排名“优异”的员工受到排挤,情绪也开始消沉起来。


二、分数的公正性问题


有的部门,整体员工素质与绩效都很不错,部门内评价“一般”的,也许到部门外可以得到“优秀”,但“强制分布法”的规则,必须有人是最差的,部门领导难以接受,更不忍心“下手”。

另外,对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车间办公室等部门,因为人数太少(大多三两个人),难以区分出四种结果,所以,该企业采用了“滚雪球”的办法,将这几个部门员工的考核成绩捆绑计算,按总排名,计算出四个等级。为了使自己部门的员工能够有更好的排名,各部门负责人使出浑身解数,提高部门员工的考核分数。于是,对员工要求较严的负责人顿成众矢之的。有的受不了内挤外压,辞职了。留下来的,关系微妙起来,大家的关注点,由原有的工作,转移到高深莫测的考核政治上来。


三、 结果的运用问题


1、淘汰难以实行


对能力以及绩效都很差的员工,不存在太大问题;可有些岗位的员工,比如专业性强、行业内比较紧缺的,即使考核结果很差,企业却也不能将其淘汰。因为,只要公司一开口,有大把公司等着要呢。考核结果一出来,有些人自己就痛痛快快地炒了公司鱿鱼。


2、奖励难以兑现


考核结果出来后,出乎大家的意料,不少领导和员工心中的好员工,却不知为何拿不到好的成绩,考评“优异”的,有相当一部分难以服众。老板也不情愿给二流的人员发一流的工资。于是,考核“优异”的,怪老板言而无信;考核“优秀”的,心里不服气;考核“一般”的,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考核“较差”的,一部分要老板付出心力苦苦挽留,另一部分要企业付出金钱谨慎淘汰。混乱的局面,直到取消考核才开始停止。


客观说来,“强制分布法”也如“平衡记分卡”以及“360°”考核一样,也只不过是一种管理的工具而已,每一种管理工具,都有其优缺点。如何发挥“强制分布法”的强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使用条件要成熟


1、文化基础


“强制分布法” 较之其他考评办法,更需要文化的吻合。因为其强烈的刺激,给人们心理带来的冲击更大。GE的“活力曲线”之所以发挥出很好的效果,在于其整整花费了10年时间来建立新的绩效文化。但即便是在GE,冲突也是经常发生,有的部门负责人,甚至将已经过世的人的名字拉来,来充后10%的人数。但GE的文化,较好地弥合了“强制分布法”负面效应。坦率与公开是GE绩效文化中最显著的特点,人们可以在任何层次上进行沟通与反馈,在这种文化下,绩效的持续改进与提升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如果没有这种绩效文化的依托,“强制分布法”也只能起到传统考核所起到的“胡箩卜加大棒”的效果。另外,杰克·韦尔奇坚决果断的领导风格,也是GE文化中较有亮色的一笔。


2、制度保证


企业的各项管理系统间必须是兼容的。企业的人力资源系统内部、企业的其他管理系统与人力资源系统之间,必须有很好的融合度。如果企业的绩效管理本身就不够系统和规范,如果绩效只能与物质奖励(或惩罚)挂钩而无法引导员工的持续发展,如果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不能焕发起员工的激情,可以肯定,“强制分布法”的激励效果会非常有限,甚至如珠三角那家企业般,蚀掉员工的积极性。


二、方法要吃透

在使用“强制分布法”之前,一定要吃透其负面影响,权衡利弊后,如果确实利大于弊,方可采用。并且,要研究如何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笔者曾替一些企业收拾过失败考核的“残局”,感触颇深。在此,笔者再次呼吁,对一些管理方法和工具的使用,一定要“适”字优先,万不可人云亦云,并且,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实际,灵活而不是机械式的运用。对上述那家企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让绝对“强制法”“柔软”起来


既然不同部门间的平均绩效水准以及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实践中,应该将员工的绩效与部门的整体绩效联系起来,而不应该简单地“一刀切”。笔者推荐如下两种办法:


一种是整体领先法。在各部门人数确定的前提下,根据部门整体绩效的等级,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的系数,确定部门内各等级员工名额,对整体绩效领先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倾斜。


比如,同样人数的两个部门,A部门整体绩效为“优异”,则A部门获得“优异”的员工人数为:10%*人数*1.5 ;获得“较差”等级的员工人数为:5%*人数*0.5;B部门整体绩效为“一般”,则B部门获得“优异”的人数为10%*人数*0.6;获得“较差”人数为10%*人数*1.2(倾斜系数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反复测算后方可确定)。


另一种是柔软等级法。与第一种方法类似,区别在于,不强调名额的精确性,模糊规定出上下限。比如,部门整体评价在“优异”的,只按倾斜系数规定出“优异”的人数,而不限制“优秀”、“一般”和“较差”的人数;如果有绩效较差的,就如实评价,如果没有,也不需要强行拉入;而部门整体绩效“较差”的,不仅按倾斜系数限制“优异”、“优秀”的人数,并且,“优秀”、“优异”的人数可以少于规定的人数,而“较差”的人数则只能比倾斜系数计算出的数量多。如此,不仅可以避免“绝对强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更可以提高团队士气,达到长久的团队激励效果。


在实践中,对于中等企业而言,第二种的方法效度更好些;而对于大型企业,采用规范化的第一种方法会更多地减少人为因素。


2、让“统一的时间”变得“相对”起来


对于人数较少的部门,并非说“滚雪球”的方法不能使用,只是,这样的捆绑所得出的结论信度不佳。在实践中,笔者采用了如下方法解决人数少的部门等级评价问题:


对于人数少的部门,不强行规定各等级人数,而由其直管领导根据其绩效实际,直接评价出等级(这需要在绩效指标与标准设定以及在绩效过程中都维持良好的沟通)。为有效避免部门领导绩效评价过严或过松的现象,由公司的考评小组,每三个月对上述部门评价为“优秀”以上的员工业绩进行公开审核,届时,直管领导需在专项会议上进行书面以及口头陈述。如果部门评价与考评小组评价有异议的,以考评小组为准;对绩效评价为“一般”以及“较差”的员工,如果本人以及其他部门都没有提出异议,则不需要考评小组进行审核。


3、让单一的物质刺激转化为全方位激励


可采用多种办法,比如提供培训以及更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另外,在必备的绩效文化没有形成前,企业在绩效结果的使用上也需要留有分寸。比如初期,可缩小最后一个等级的人数比例;或者,不把“强制分布法”与员工的末位淘汰结合起来,将关注点由对过去的结果评价转移到对员工未来绩效与能力的提升上来。


总之,对于“强制分布法”的使用,企业应该慎重。如果简单地将其作为强激励与强威胁的工具,就会混淆绩效管理之提升绩效的重点,处理不好,就会步入“以人际关系为导向”而非“以绩效为导向”之歧路,如此,就违背了考核的初衷。这样的考核,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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